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药业公司)诉被告镇江久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康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的诉求是:1.判令被告久康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久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元;3.判令被告久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近来发现被告久康公司未经许可,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淘宝店铺中,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网店、商品介绍中突出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简称“南京同仁堂”,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与原告有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久康公司的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法庭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订单形成于2019年4月10日,涉案商品促销价298元,累计评论592条,月销量5件,法院经查明涉案商品链接于2020年3月20日被删除。实物本身不侵权;2、久康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4日,地处江苏省镇江市,与同仁堂药业公司同处同一省份;3、同仁堂药业公司的企业名称知名度较高;4、同仁堂药业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购买实物并委托律师出庭。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酌定判决久康公司赔偿同仁堂药业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